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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224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西湾路**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时35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HZ****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7.2mg /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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