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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4月5日19时15分许,醉酒后驾驶吉B****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越山路立交桥下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执勤交警将方某某带至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三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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