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在崇州市怀远镇安乐村重庆路安置房工地饮酒后,驾驶川A*****普通二轮摩托车。16时17分许,行驶至怀远镇文井中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方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5.1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抽取血样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方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所送方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9.4mg/ 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查处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也无搭乘其他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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