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驾驶豫RQH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S103线自南向北行驶至高新区白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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