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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早上8时25分左右,民警在湛江市赤坎区北站路草苏村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粤G8****号牌小型轿车停在路边,民警经检查发现坐在驾驶室位置的方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民警将方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方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7.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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