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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3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87********,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号人。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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