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96********,汉族,中专文化,酒吧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醉酒后驾驶沪DH****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行驶,至红星美凯龙路段右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苏E2****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mg/100ml。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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