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8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宫,现暂住在临海市**镇**花园**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菊萍,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前王路沙县小吃准备驶往杜西路卓越烧烤店吃烧烤,23时10分许,途经杜桥镇前王路与杜西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车轨迹示意图、过车记录等;
2.证人陈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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