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5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赛格名苑对面的阿迎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一小瓶江小白白酒和不到一瓶的啤酒。2020年4月21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驾驶粤B3G****号小汽车,搭载朋友缪某某,行驶至南山区东滨路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不高,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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