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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s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道**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土石方有限公司。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人员档案、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显示无犯罪前科)、抽血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冯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较轻微,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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