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宿舍**号,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安泰建材实业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镇**桥附近出发,行驶至**镇**路**路车站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测试结果为91.3mg/100ml。同日23时49分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送至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由泉州东南医院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年8月18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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