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高中毕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号附**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川A6****号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9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方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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