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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长沙市望城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吹气检测,方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将方某某带至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抽取血液并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

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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