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0103198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甘A51***号普通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区建宁西路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发现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0.4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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