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海城市**区**装饰设计室实际经营者。出生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里**号**,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海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没有装修施工能力,于2018年10月16日在海城市**区“**装饰设计室”内,与被害人某某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并收取其装修预付款3万元人民币后,在**市****庄园小区**号楼**单元**户某某某的施工现场进行少量施工将余款占为己有后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论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约的能力,还是从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看,现有证据均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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