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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妨害公务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于2019年10月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辜帅,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川E****丰田越野车搭载其妻被告人江某某、女儿杨某甲(女,8岁)、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行驶到仁寿县**镇**路**公司外,被正在进行国庆巡逻防控的**派出所辅警李某某盘查,杨某甲因不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李某某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某在该车后备箱内发现长30多公分的钢管两根,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要求杨某甲驾车到派出所接受全车检查,杨某甲、江某某以赶时间为由拒绝到派出所,要求现场检查,双方争执不下,江某某到马路中间采用拦截车辆、来回跑动的方式阻碍交通,杨某甲、江某某见状也到马路中间站立、停留,阻碍交通,民警王某某、廖某某、辅警陈某某、李某某、杨某乙对三人进行口头劝阻和警告,要求离开车道,江某某不听劝阻,在两个车道中间来回穿梭,后同行人员朱某某步行至此,参与阻碍交通,江某某突然站立到缓慢行驶的川Z****车辆前面,造成该车急刹停止,辅警李某某见状上前对江某某采取控制措施,江某某大喊“打人啦,警察打人了”,杨某甲听后,跑去拉开控制江某某的辅警李某某,并与李某某抓扯、扭抱在一起,李某某将杨某甲按到在地上,杨某甲使用一只手卡住李某某脖子,另一只手在李某某身上、脸上胡乱抓扯,方某某动手拉李某某被王某某抱开,江某某以及朱某某在现场不断大喊“警察打人了”,引起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约两分钟,杨某甲放弃挣扎后,李某某放开杨某甲,整个过程持续约十分钟,造成李某某面部、口腔、上身多处挫伤,王某某手臂被江某某咬伤。后三人被带到了禾加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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