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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8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号**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3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8月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下旬,高某某(另案处理)答应帮助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向许某甲追收欠款。2017年12月25日1时许,高某某打电话让“大江”、“大亮”(均另案处理)来到珠海市华发世纪城**栋**室找许某甲,随后许某甲在其住处珠海市华发世纪城**栋**室内发现有人在该房门口用刀砍砸大门,并造成大门损坏(经认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当天1时30分许,许某甲收到高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发来的恐吓短信。当天7时许,王某甲(另案处理)受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指使用手机拨打许某甲电话,并在通话过程中让许某甲离开住处到楼下,但许某甲没有去。

2017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高某某、王某甲等人来到珠海市华发世纪城**栋**室敲打大门找许某甲未果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华发世纪城166栋地下车库找到许某甲的弟弟被害人许某乙的黑ADB****牌奥迪轿车,高某某等人用灭火筒和砖头将该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侧边玻璃砸烂后逃离现场。同时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使用手机拍摄砸车视频,并把该砸车视频及“大江”、“大亮”用刀砍大门、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王某甲、高某某敲打大门的的视频发到手机微信朋友聊天群。经认定,黑ADB****号牌奥迪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1586元。

2019年3月22日,公安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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