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60********,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街道**路**村**栋**室,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大楼**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6日晚,因城市提质需要、市场消防安全存在隐患、城市消费水平与老旧市场不相适应、老旧市场对交通有影响等四个原因,郴州市**通过郴州**向全体郴州市民发布通知,决定在2018年12月31日后搬迁**市场(一期、二期)和***市场。北湖区**为贯彻市**决定,部署由北湖区**局牵头,组织**工作人员进入**市场向门面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宣传政府**计划、签订**协议。
2018年6月7日,**市场部分门面业主和租赁经营户从郴州**新闻得知**市场**计划后,于2018年6月11日聚集约500门面业主和租赁经营户身穿统一印有“**市场、拒绝搬迁”衣服来到郴州市**大门,呼喊“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等口号堵门上访。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作为业主推选代表进入市**大厅向相关**部门代表反映业主的诉求。2018年6月12日上午,方某某在北湖市场用喇叭煽动、呼喊市场经营户继续到郴州市**大门堵门上访,故意扰乱了郴州市**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8年6月,经**市场业主共同推选,成立了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及郭某某、何某某、刘某甲、曹某某等5名成员为代表的**小组,**小组向**市场门面业主和租赁经营户收取每户50元至800元不等的维权费,并与缴纳维权费的门面业主和租赁经营户签订委托维权委托协议,开始以**市场**小组名义上访。**小组还建立3个微信群,在3个微信群中发布大量煽动、串联信息,煽动**市场经营户到**上访,阻碍业主与政府签订**协议。
2018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及曹某某二名**小组成员身挂依法维权,人人有责,同一个市场,同一个呼声,共同市场,共同守护的宣传牌到**市场四至一层商场串联鼓动,后面跟着近200余人,游行长达1小时,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2018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等**小组成员纠集多人到**市场一楼1061号门面,对已同市场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并搬离北湖市场的经营户李某某进行围堵、辱骂。2018年10月22日,方某某等人在**市场四楼**服务中心内对准备签订搬迁**手续的经营户刘某乙进行辱骂、威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组织、煽动他人在**门前、**市场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且有正当诉求,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取保候审后能积极配合市场搬迁工作,经请示区中心城区专项市场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方某某酌情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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