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市**所责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途经青岛市李沧区**路**村北车站东侧人行道处,见周某某、李某某夫妇与肖某某、吴某某母女发生争执,围观的一男青年(身份不明、未获)对周某某进行殴打,遂在劝架时与李某某发生冲突,进而相互厮打,致李某某头左上唇肿胀并皮肤挫伤、左上唇粘膜破损。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亦不能充分证实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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