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2月至3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镇***栋***单元***室其家中,利用手机微信组建微****,并在“玩呗”手机APP上购买房卡,组织参赌人员在“玩呗”APP上进行赌博活动,并利用手机微信为参赌人员****,从中收取台费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的赌资流水达人民币37,011元,非法获利4,37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扣押清单;
(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
(3)“玩呗”手机游戏红十扑克界面、买卡充值开扑克房间数;
(4)微信交****;
(5)情况说明;
(6)吉林银行财政局罚没中心现金存款单。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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