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5月14日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商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知道卢某某(起诉)在做六合彩贴博网站代理后,叫卢某某帮其开设会员账号用于向赌客收单投注,卢某某就登入“胜地亚哥”的赌博网站使用三级代理账号px258帮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开设了会员账号asO4,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问,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利用asO4 会员账号组织、收受下家投注总金额5638134元。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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