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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号。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7年11月28日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一租住房内,介绍黄某某通过手机在名为“**国际”(网址:Ule73.com)的赌博网站上以玩“捕鱼”、“老虎机”等方式进行赌博,方某某为黄某某提供赌博网址和验证码,传授赌博方法,获取赌资返点提成。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黄某某在该网站赌博输了人民币9万余元,赌博网站向方某某的银行卡返点约八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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