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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3********1811,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疆沙湾县**小区5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个体。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5月24日经沙湾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违法犯罪经历: 2012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沙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

辩护人刘芳,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7月8日从沙湾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沙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梁某某、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方某某涉嫌在沙湾县县城内,连续开设多个赌博场所抽水渔利。

1、2013年11月期间,梁某某伙同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方某某等人在沙湾县**站对面平房梁某某农家乐内开设赌博场所,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家家底100元,看牌200元,上不封顶,组织杨某某、郭某某、常某某等人多次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50人次左右,梁某某提供场地,窦某某组织人员,梁某某和王某某轮换负责抽水,梁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方某某在赌博场子上放折子和记账,梁某某、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方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

2、2013年11月,张某某伙同窦某某、蔡某某、方某某等人在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郭某某的家中,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家家底为100元,看牌200元,上不封顶,组织郭某某、杨某某、史某某、常某某等人多次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20人次左右,窦某某组织人员,张某某、窦某某在赌场上抽水,张某某、蔡某某、方某某在赌博场子上放折子,张某某、窦某某、蔡某某、方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0余万元。

3、2013年12月,窦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在新疆沙湾县**小区**栋**单元**室康某某家中,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家家底100元,看牌200元,上不封顶,组织郭某某、杨某某、常某某、秦某某等人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20人次左右,张某某、窦某某在赌场抽水,张某某在赌场放折子,叶某某负责记账,张某某、窦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6余万元。

4、2013年冬季,张某某、窦某某在沙湾县**广场叶某某家中开设赌博场所,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家家底100元,看牌200元,上不封顶,组织赵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吕某某、袁某某、康某某等人赌博,累计参赌人数20人次左右,抽水渔利10万元左右。

5、2013年冬季,张某某、窦某某在沙湾县**厂对面的一个苯板厂内,以用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家家底100元,看牌200元的赌注,组织康某某、吴某某、路某某、赵某某、常某某、杨某某、窦某甲等人赌博,累计参赌人员30人次左右,抽水渔利8万元左右。

本案经沙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沙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判决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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