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5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闲聊名“**”)通过微信、闲聊创建“兄弟营”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边锋宁波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987元。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勤劳村南河区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且系残疾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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