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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73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婺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明知施某某(另案处理)卖给其的衬布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施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衬布以自用,其中全棉衬布22卷,非全棉衬布12卷,共计价值人民币15570元。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义乌市**镇**村被大陈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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