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5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街道**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上午,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带着盗窃所得的一部三星F0LDF9000手机和一部苹果XR手机,来到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经营的仙居县**街道**路**号**通讯店,方某某明知该两部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626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三星Fr0LDF9000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元,涉案的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归案后,方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已退出该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和同案人员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相对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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