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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放火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木工,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5月28日、7月2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次退查于同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龙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独自步行至龙山路龙游锅炉安装设备公司仓库门口,将门口堆放的石棉上盖的雨布及蛇皮袋点燃,导致石棉、雨棚被烧毁。后继续步行至新二路1号,将罗某某停放在**号居民楼楼下的一辆摩托车(浙HE9****)点燃,导致摩托车,储藏室门、落水管等物被烧毁,二层阳台下沿烟熏痕迹严重。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被烧毁的鑫源牌二轮摩托车(浙HE9****)价值2880元,被烧毁的石棉价值1441.5元,被烧毁的木门、窗、落水管、雨布、雨棚无法认定。2019年12月11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被烧毁摩托车现场提取燃烧残留物未检出常见阻燃剂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龙游县公安局认定方某某涉嫌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以及助燃剂尚未查清,方某某放火故意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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