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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2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原员工,住甘肃省景泰县**********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日常琐事与同事欧某某发生争执。当日晚上,欧某某和其男友王某某以及靳某某三人至苏州**有限公司门口找到方某某,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击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病历资料、和解协议书等;

2. 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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