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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荆门市**米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津津米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方某乙因生产作业上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二人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方某甲将方某乙摔倒在地并压在方某乙身上,致方某乙右踝关节骨折。2019年11月12日,经荆门市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方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方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1日,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方某甲赔偿方某乙经济损失72825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本案系同公司**因工作上的事情偶发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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