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舒某某在黔南州*医院*号办公室因挂号等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引发互殴行为,随后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案发后,方某某已赔偿舒某某三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经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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