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 月13日至2020年5月25日)。
嘉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5日11时许,方某某送快递至嘉鱼县**镇**路**幼儿园旁时给徐某某打电话,让其拿快递,徐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因快递送上门一事发生争执,徐某某动手掐住方某某脖子将其按倒在地,方某某倒地后抬脚踢了徐某某一脚,导致徐某某摔倒在地手臂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方某某是否是在被害人掐住其脖子往地上按的时候踢的一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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