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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敲诈勒索罪)(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五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8********,汉族,本科毕业,现在柘城县自然资源局上班,系事业编制员工,住址河南省柘城县**。2019年7月1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柘城县邵园乡村民邵某甲在曹某某、邵某丙等人的逼迫下,通过邵某乙介绍,将其名下的别克牌轿车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不起诉方某某,在邵某甲父亲邵某丁得知此事后,拿钱赎车时,被不起诉方某某伙同邵某乙采取虚构车辆已转卖到郑州,现在不赎车、车辆马上转手,以后不好赎回等手段为由,从邵某甲父亲邵某丁处敲诈人民币10000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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