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海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仲一村前郑2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方某某系宁波市鄞州博腾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宁波市海曙博腾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注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因公司的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方某某通过王某某(已逮捕)的介绍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山东济宁微山县荣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77 500元, 其中税额人民币83 910.25元,均用于公司的税收抵扣,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罚款合计人民币273 676.88元。
2019年7月30日,方某某主动到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补缴罚款、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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