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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4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时任普宁市洪阳镇新安村党支部书记的同案人郑某某和时任普宁市洪阳镇新安村村委会主任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没有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以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形式,擅自将该村老教堂后面的共约21.2亩土地规划成295间楼某某,计划由村集体出资建好地基后分配给村民。2015年1月开始,工程开始建设,至2016年7月竣工,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测绘认定:上述295间楼某某基建占地面积14153平方米,其中546平方米已报批,尚欠13607平方米(折20.4亩)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对照2014年底数据,地类为耕地12109平方米(折18.16亩),建制镇1498平方米(折2.24亩),根据《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符合规划8132平方米(折12.2亩),不符合规划5475平方米(折8.2亩),不占用基本农田;已建占地面积11364平方米(折17.05亩),地类为耕地11142平方米(折16.71亩),建制镇222平方米(折0.33亩),根据《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符合规划6749平方米(折10.12亩),不符合规划4615平方米(折6.92亩),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土地仅有建有零星桩基的部分被破坏,其余区域尚未达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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