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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黄某甲、黄某乙两兄弟购买了位于广西浦北县**村委会**村***岭(2林班57小班)的一幅松木。随后方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该幅林木进行砍伐制材,并运输至广西横县出售获利。经鉴定,被滥伐的树种为松树,蓄积为20.4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4月7日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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