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乘坐豫NS63**黄牌公交车回家,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际, 将吴某某放在公共汽车后排座椅上的斜挎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7070元。
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 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察委会研究,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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