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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敦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向其老姨借钱过程中,因为夜间客车停运,方某某发现在青沟子卫生院前道边停放着一辆牌照号码为吉F8N***的五菱宏光S微型面包车,该车没有关车门并且钥匙在车钥匙门上插着,方某某为了回到敦化市便盗开该车辆回到敦化市,到达敦化市后方某某将这辆五菱宏光牌面包车抛弃在敦化市丹江街欧亚商场前停车场,车钥匙没拔、车门没锁,造成该车辆丢失。2020年06月22日16时许,青沟子派出所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有群众报警称:在敦化市常德物流城东侧荒地内发现一辆五菱宏光S面包车被遗弃在此处十余日,无人管理,青沟子派出所到达报警地点,发现该车辆正是丁某某被盗车辆。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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