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晚20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地下超市北门东侧的茶叶店内购买茶叶后,趁茶叶店老板接待其他客人时,将茶叶店老板放在茶叶店内北边柜子上的华为P30蓝色手机盗走。经鉴定,华为P30手机价值人民币2456元。2020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方某某已将手机交给民警,民警于2020年5月24日发还被害人。2020年7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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