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小区南门菜鸟驿站多次盗窃他人购买的化妆品等快递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80元。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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