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新泰市**镇**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先后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21日,三次在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楼下成人用品店内,使用工具撬开自动售货柜,窃取充气娃娃等成人用品共10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系其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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