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电工,出生地福建省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方某某在**大酒店**养生会所前台结账时,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前台吧台的一部紫色苹果11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670元)。
2020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芗城区**市**号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赃物。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已退赃,向被害人马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等;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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