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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兰州**研究所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体育公园西北角篮球场内,趁被害人王某某在篮球场打球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篮球场内凳子处的篮球包一个。内装苹果iPhoneX(256G)银色手机1部,斯沃琪牌灰色手表1块,台电移动电源(10000毫安充电宝)1个,苹果充电器(带充电线)1个,黑色耐克外套(防晒服)1件,钱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80余元、公交卡一个、学生证一个。经鉴定,被盗苹果iPhoneX(256G)银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932元;斯沃琪牌灰色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19元;台电移动电源(10000毫安充电宝)1个,价值人民币18元;苹果充电器(带充电线)1个,价值人民币70元;黑色耐克外套(防晒服)1件,价值人民币150元。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69元。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已发回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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