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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青龙寺,趁夜间无人看管之机,将青龙寺大殿功德箱内的678元现金及放在大殿的1个铜锣、2个铜钹、1副画盗走。次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又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长山村清水组飞来寺,趁夜间无人看管之机,将飞来寺功德箱内的830元现金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盗窃的铜锣、铜钹价值190元。

2.2019年11月1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长山村清水组飞来寺,趁夜间无人看管之机,将飞来寺功德箱内的1200元现金及十八罗汉殿内的104.3元硬币盗走。

3.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长山村清水组飞来寺,欲再次盗窃飞来寺功德箱内的财物,因功德箱内无钱未窃取到任何财物。其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又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刀坝村中坪组青龙寺,趁夜间无人看管之机,将青龙寺功德箱内的1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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