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6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县**乡**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下旬,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先后多次至义乌市**镇**村菜市场内,以拉开抽屉、撬锁等方式,窃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7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义乌市**镇**村菜市场内被害人楼某某经营的**号摊位前,以拉开未上锁的摊位抽屉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楼某某放在摊位抽屉内价值人民币22元的“软壳红利群”香烟一包,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义乌市**镇**村菜市场内受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号摊位前,利用刀具撬开该摊位内已上锁的抽屉,并在抽屉内翻找财物,后窃得受害人陈某某放在摊位抽屉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500余元,并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义乌市**镇**村菜市场内受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号摊位前,利用从隔壁摊位拿过来的菜刀,撬开该摊位内已上锁的抽屉并在抽屉内翻找财物,未窃得财物,后以随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摊位上共价值人民币48元的石榴一箱(内含8个石榴)并逃离现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16时许在义乌市**镇**网吧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从其随身处查获涉案的部分赃物(6个石榴)并发还被害人。现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楼某某、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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