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21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专卖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窃得在柜台展示的一部VIVO IQOO7传奇版白色手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370元)后逃离现场。因得知警察在找他便通过其母亲李某某将该手机送到白云派出所,后发还被害人。

同年2月1日10时10分许,方某某在椒江区**路**号路口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