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市**小区物业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27日20时许,黄某某、方某某预谋盗窃后,黄某某、方某某指使**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切断李沧区**小区监控设备电源。后黄某某将赵某某在**地下车库租用的仓库隔板拆下进入仓库,黄某某指使邢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将椅子五把、根雕一宗、工具一宗搬至仓库据为己有。22时许,在黄某某的指使下王某某(另案处理)带领杨某某、戚某某、仇某某及两名司机(均未获)驾驶两辆货车至**小区地下车库,将赵某某存放在该地下车库仓库内的手动电刨、手提电锯等工具一宗、根雕、石头等工艺品一宗、字画一幅拉至王某某位于莱西市**镇**的住处。搬运期间方某某将根雕茶桌一个、笔筒一个、木质摆件一个搬至**号楼**单元**户据为己有,邢某某将树干一根、茶盘一个、木头底座一宗搬至李沧区**小区活动室据为己有,杨某某将树墩一个搬走据为己有。本案被盗物品已缴获,其中手动电刨、手提电锯等工具共计54件(共价值人民币9268元)。根雕、石头等工艺品正在估价中,字画未能估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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