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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5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791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养老院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杭州大厦501商场盒马鲜生超市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置于自助收银机上的华为牌Mate30Pro手机1只。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6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8月12日21时许在本市江干区杭州大厦501商场负一层盒马鲜生超市内购物结账时,窃得他人放置于自助收银机上的华为牌Mate30Pro手机1只。

2.证人杨艳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21时许在本市江干区杭州大厦501商场负一层盒马鲜生超市拿走他人放置于自助收银机上的华为牌手机1只。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2日21时35分许,其在本市江干区杭州大厦501商场负一层盒马鲜生自助收银机上结账时,发现放置在身旁的华为牌Mate30pro手机被盗。

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手机及手机SIM卡,后均发还被害人。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序列号、价格凭证、被盗手机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某购买手机的相关情况及手机的外观特征。

6.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等,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本案现场监控视频及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购物清单等证据。

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60元。

8.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9.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系抓捕归案的情况。

本院认为,方国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方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一贯较好;第二,方某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第三,方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第四,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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