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先后七次至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内盗窃超市内全新待售的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将超市内新待售的商品的鸭蛋等5种物品装至其事先准备的黑色布袋,并未付款便将超市商品带出超市盗走,后回到家中将所盗物品自己使用。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此次被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120.29元。
2、2019年12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将超市内新待售的商品的椰汁等4种物品装至其事先准备的黑色布袋,并未付款便将超市商品带出超市盗走,后回到家中将所盗物品自己使用。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此次被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81.48元。
3、2019年12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将超市内新待售的商品的香菇等2种物品装至其事先准备的黑色布袋,并未付款便将超市商品带出超市盗走,后回到家中将所盗物品自己使用。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此次被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45.7元。
4、2019年12月3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将超市内新待售的商品的五花肉等3种物品装至其事先准备的黑色布袋,并未付款便将超市商品带出超市盗走,后回到家中将所盗物品自己使用。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此次被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83.3元。
5、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将超市内新待售的商品的五花肉等3种物品装至其事先准备的黑色布袋,并未付款便将超市商品带出超市盗走,后回到家中将所盗物品自己使用。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此次被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239.5元。
6、2020年1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将超市内新待售的商品的椰汁等2种物品装至其事先准备的黑色布袋,并未付款便将超市商品带出超市盗走,后回到家中将所盗物品自己使用。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此次被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29.8元。
7、2020年1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永辉生活”超市,将超市内新待售的商品的莲藕等6种物品装至其事先准备的黑色布袋,并未付款便将超市商品带出超市盗走,欲回到家中将所盗物品自己使用,后被超市工作人员黄某某发现并报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到场后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并在其身上提取到其在超市盗窃的莲藕、燕麦片等六种商品。经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此次被盗物品售价共计人民币15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漳州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复函》、委托书、谅解书、被盗物品提取、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被盗福州市仓山区桔园小区的永辉生活超市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被盗物品价格清单;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6. 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备案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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