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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窝藏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54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组**号,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期**号**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5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及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王某(已判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为逃避抓捕,于2019年6月初从安徽省霍邱县逃至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镇**期**号**室的住处躲藏。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王某涉嫌犯罪,但碍于亲友情面,仍为王某提供吃住。2019年9月24日,王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同案关系人王某、胡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铁路订票信息和民航离港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和看守所羁押证明;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霍邱县公安局出具的线索移送函、起诉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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