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方某某经王某某(未到案)发展,于2019年1月下旬到青岛市黄岛区参加“50300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住在王某某提供的黄岛区**小区**号楼**室,后投资6600元,成为三星会员。后方某某发展下线刘某甲(未到案)、杨某某(未到案)二人参与“503项目”,刘某甲发展下线刘某乙(未到案),杨某某发展下线李某某(未到案)。目前方某某的星级为四星,该下线已发展到4人。在此期间,方某某驾驶自己的汽车接送听课的新人,平时负责新人的饮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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